在商业往来日益频繁的今天,合同作为保障各方权益的关键纽带,却也常常因各种因素引发纠纷。当您遭遇合同难题时,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您值得信赖的法律后盾。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踏上执业之路,便全身心投入到法律行业中。他曾先后担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在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领域积累了扎实的知识储备。同时,承办大量民商事案件,让他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为合同纠纷处理领域的行家。目前,他作为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以及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聚焦于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来,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收获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不仅具备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更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方面,更是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擅长的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以及公司合规管理等领域,都有着独特的处理方法和成功案例。
下面为您介绍张连学律师的两个经典案例:
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情况是,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为其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0000元。殷某确诊Ⅰ型糖尿病并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但保险条款“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胰岛素依赖180天外,还额外设置了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三项附加条件,满足其一才赔付,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0000元。 在这个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是重疾条款中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张连学律师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医学知识,指出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而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并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的困扰,张连学律师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您化解难题,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