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学律师
主任合伙人
张连学律师

张连学律师

主任合伙人

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 执业 16年 执业证号:13701201010685799 13256143501

律师介绍

张连学律师,就职于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合伙人,同时为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 2010 年执业,曾任职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法务负责人,具备扎实的企业合规、非诉业务实务功底。执业十余年间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近千件,拥有大量出庭实操经验,擅长钻研重大疑难案件,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诉讼、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重点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及各类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获得众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代表性合同(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Ⅰ 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父亲为子女投保重疾险,保额 160000 元,被保险人确诊 Ⅰ 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 180 天。保险条款除胰岛素治疗 180 天外,额外要求满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坏疽切除三者之一才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附加条件拒赔,被保险人起诉索赔。争议焦点:重疾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责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裁判要点: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缩小赔付范围,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完成提示、明确说明,该限制条款无效。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线上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被保险人等待期内查出甲状腺癌(属于轻症),保险公司依据等待期约定拒赔,仅退还保费,当事人起诉主张赔付。争议焦点:网络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格式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条款是否生效。裁判要点:等待期免责属于免责格式条款,保险人需履行提示 + 明确说明双重义务;本案线上投保无强制展示、阅读完整条款设置,等待期内容未做醒目提示,仅靠投保人点击确认,不足以证明履行法定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裁判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案例三:家庭成员意外伤害医疗险医保外用药理赔案

基本案情:投保全家版驾乘无忧意外险及附加家庭成员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额 20000 元,保单约定全家累计免赔 200 元,超出部分赔付 90%。被保险人扭伤膝关节,产生医疗费,医保完成部分报销。保险格式条款约定仅赔付医保目录内费用,保险公司直接剔除医保外用药拒赔部分,原告起诉要求按约定公式计算理赔。争议焦点:仅赔付医保目录内费用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能否直接扣除医保外用药。裁判要点:仅限医保目录内用药属于免责格式条款,需要显著提示及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未对该内容醒目提示,电子勾选签名不能推定完成说明义务;被保险人无法左右医院用药,不应直接扣减医保外用药;伤者不构成故意拖延就诊。裁判结果: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6386.66 元。

案例四:高空作业意外险,特别约定拒赔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员工受雇从事 3.75 米高空光伏搭建作业,坠落受伤构成九级伤残,雇主投保团体意外险。保单特别约定:2 米以上高空作业未搭设安全网或未系安全带,保险公司可拒赔。事故现场未落实防护措施,保险公司据此拒赔,伤者起诉雇主及保险公司。争议焦点:高空作业防护措施的拒赔特别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完成提示说明义务;雇主、伤者过错如何划分。裁判要点:该特别约定属于免除保险责任格式条款,需要醒目提示加明确说明;仅有投保单位盖章,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法定义务,拒赔约定无效;保险合同指定伤残鉴定标准同样属于限权减责条款,未充分说明,法院可采纳人身损害通用鉴定标准;雇主承担主要过错,伤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意外险仅赔付保险责任范围内项目,人身损害相关赔偿由雇主按过错承担。裁判结果:雇主扣除垫付费用后赔偿 27489.52 元;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合计 209064.32 元。

案例五:不明原因摔倒身故,保险比例赔付案

基本案情:被保险人在家摔倒后抢救无效身故,死亡证明记载为摔倒致死。家属事后报案,遗体已火化,未做尸检。投保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额 10 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不能排除疾病参与死亡,死因存疑拒赔,保险金权利人提起诉讼。争议焦点:无尸检,无法区分意外直接致死还是疾病参与死亡时,保险理赔如何处理。裁判要点:事故成因难以确定,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损失属于承保事故还是非承保事故无法确定的,法院可按比例支持保险金。裁判结果:酌定按保额 50% 赔付,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50000 元。

案例六:重疾险健康告知;投保询问义务边界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投保两份重疾险,后确诊结肠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有高血压就诊记录,健康告知勾选 “否”,主张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拒赔。当事人抗辩仅为拔牙时一过性血压升高,并未确诊高血压。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完成健康告知的充分询问;一过性血压升高能否认定未如实告知;未告知事项和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如何处理。裁判要点:如实告知以保险人明确询问为限,保险公司承担已充分询问的举证责任;本案不能仅凭电子签名认定完成有效询问;单次血压升高不等于确诊高血压;高血压与结肠癌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赔付重疾及医疗保险金合计 526282.05 元。

案例七:互联网重疾续保;疾病释义格式条款效力案

基本案情:投保一年期互联网重疾险并连续续保,保额 10 万元。被保险人确诊冠心病行支架手术,保险条款对严重冠心病设置严苛血管狭窄量化标准,未达到标准保险公司拒赔,同时以投保前胃息肉未告知为由解除新旧两份保险合同。争议焦点:线上续保未重新健康问询,能否沿用首保健康告知约束续保;保险设置高于医学标准的疾病释义,是否属于需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裁判要点:续保属于订立新合同,未设置续保环节健康问询,不能拿首次投保告知约束续保;自行设置苛刻疾病赔付标准属于限责格式条款;线上投保无强制阅读,不能证明完成提示说明义务,该释义条款无效;解除保险合同行为无效,已退保费在理赔金中抵扣。裁判结果:确认解除保险合同行为无效;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96992 元(扣减已退保费)。

案例八:儿童重疾 Ⅰ 型糖尿病,疾病释义附加条件效力案

基本案情:未成年人投保终身重疾险,确诊 Ⅰ 型糖尿病长期注射胰岛素,保险条款除基础条件外,还要求满足植入心脏起搏器或脚趾坏疽切除方可赔付。保险公司因无相关并发症拒赔,当事人起诉要求赔付保险金并豁免保费。争议焦点:重疾释义增设并发症给付条件是否属于免责格式条款;投保签字、电话回访是否等同于完成该条款的明确说明。裁判要点:疾病释义额外增设理赔条件属于减轻保险责任条款,需要单独提示说明;泛泛的电话回访、投保人签字,未针对特殊理赔条件通俗解释,不构成有效说明;赔付保险金后主险终止,不再支持保费豁免,但确诊后多交保费应当退还。裁判结果:保险公司赔付重疾保险金 200000 元,退还后期保费 4998 元;驳回保费豁免等其他诉求。

案例九:甲状腺癌轻症理赔;乳腺结节健康告知纠纷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投保终身重疾险、医疗险,后续确诊 Ⅰ 期甲状腺乳头状癌,属于轻症。保险公司调取既往体检报告提示乳腺 BI‑RADS3 类结节,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拒赔。争议焦点:既往乳腺结节能否直接认定未如实告知;保险法中未如实告知成立的法定要件适用。裁判要点:以未如实告知拒赔,需要同时满足保险人明确询问、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或提高保费三项,由保险公司举证;本案无针对结节的具体询问,该类结节较为常见,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影响承保,结节与甲状腺癌无因果关系。裁判结果:赔付轻症保险金 90000 元、医疗费 5845.55 元,两份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案例十:肺原位癌轻症理赔,线上投保健康告知举证责任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线上投保终身重疾险,等待期后确诊肺原位癌。保险公司查到既往 CT 提示肺部磨玻璃结节,以未如实告知肺部结节、就诊史、其他投保史为由,解除合同拒赔并不退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豁免后续保费,维持合同效力。争议焦点:线上投保仅凭电子勾选记录,能否证明完成健康告知有效询问;投保人不知情的影像结节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裁判要点: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明确询问事项,保险公司承担已逐项询问的举证责任;健康告知条目未直接列明磨玻璃结节,仅电子勾选签名不足以证明完成有效询问;投保人对不知情的结节不构成故意隐瞒,拒赔解除理由不成立;确诊轻症应当赔付并豁免后续保费。裁判结果:保险公司赔付轻症保险金 102000 元;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投保人豁免后续全部保费。


擅长领域

擅长各类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纠纷及公司合规管理,办理近千起诉与非诉案件,办案实务经验扎实,善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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