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济南的法律界,合同纠纷作为一个常见且复杂的法律领域,对专业律师的需求日益增长。而张连学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众多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时的信赖之选。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启执业生涯。他曾先后担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段独特的经历让他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储备,也为他在后续承办大量民商事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今,作为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其能力和影响力可见一斑。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聚焦于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间,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赢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不仅具备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还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尤其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在擅长的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领域,更是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下面结合具体案例,为您展示张连学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专业风采。
基本案情方面,原告殷某(被保险人)的父亲为其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附加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160000元。当殷某确诊Ⅰ型糖尿病,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的时候,事情却出现了波折。保险条款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部分,除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还额外设置了三项附加条件,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只有满足其一才给予赔付。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0000元。 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张连学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他指出,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且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而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并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在张连学律师的努力下,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另一起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中,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但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以及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张连学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情况,指出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用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所以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最终,在张连学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有效捍卫了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您在山东济南遇到合同纠纷相关问题,张连学律师将凭借其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