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学律师
主任合伙人

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专业服务,保障您的合同权益

2026-10-29 0 次 本站

在当今社会,合同纠纷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无论是企业间的商业合作,还是个人的房产买卖、租赁等事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至关重要。然而,当合同出现问题时,如何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了许多人的困扰。这时,一位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将为您提供有力的支持。

张连学律师简介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并于2010年开始执业。他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经验。张律师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现为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同时也是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业务领域

张连学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

民商事诉讼
常年法律顾问项目
文章插图
保险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类纠纷
公司合规管理

十余年来,张律师主办了近千件诉讼与非诉案件,赢得了大量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他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经典案例

以下是张连学律师处理过的两个经典案例,展示了他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的父亲为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保额为16万元。殷某确诊Ⅰ型糖尿病并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保险条款规定,除需满足胰岛素依赖180天外,还需符合三项附加条件之一才能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附加条件为由拒赔,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付保险金16万元。

争议焦点

保险条款中的附加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上限制了重疾赔付范围,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原告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但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双重义务。尽管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也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财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结语

张连学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合同纠纷领域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不妨寻求他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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