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济南的法律界,当提及合同纠纷领域,有一位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脱颖而出,他就是张连学律师。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启执业生涯。他曾先后在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担任法务负责人,这段经历让他积累了大量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方面的知识。多年来承办了众多民商事案件,逐步磨练出一套成熟有效的办案方式,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如今,他已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是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凭借着自身的专业素养在法律界赢得了一席之地。
张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间,他主办的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这些案件有的可能看似平常,有的或许极为复杂,但他都以高度的责任心去处理,因此获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不仅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具备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对重大疑难案件有着钻研精神,常常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的突破点。
在众多擅长的领域中,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是张律师的专长。下面通过两个经典案例,来更直观地感受张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上的实力。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原告殷某的父亲为其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殷某确诊Ⅰ型糖尿病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然而保险条款里的“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一项,除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还额外设置了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这三项附加条件,满足其一才赔付。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殷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张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学知识和案件细节,在法庭上指出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且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但出险时间落在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王某某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张律师严谨分析了投保流程,发现该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相关内容;等待期相关内容也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以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他认为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而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所以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最终在张律师的努力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在山东济南,当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难题,张连学律师会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负责的态度,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