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事合作、保险服务等场景中遭遇合同类纠纷,不少当事人常会陷入“举证无门、维权无措”的处境——在山东济南,有一位深耕合同纠纷领域多年的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当事人妥善解决了相关争议。
张连学就职于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2010年开始执业。曾先后担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具备扎实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储备;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现担任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同时兼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十余年来,其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获得大量当事人的认可。
张连学的业务领域涵盖民商事诉讼及常年法律顾问项目,专长于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具体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相关的合同争议等。在案件处理中,他注重细节把控,擅长结合法学理论与实践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
被保险人殷某的父亲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万元。后殷某被确诊Ⅰ型糖尿病,需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保险条款中约定“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赔付条件,除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还需满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三者之一。保险公司以殷某未达到附加条件为由拒赔,殷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的要求。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
被保险人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王某某被检查出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的轻症,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并退还保费,王某某遂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与明确说明的双重义务。尽管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未设置强制弹出完整条款、强制阅读的环节,投保人未实际查看条款内容;等待期相关内容未通过加粗加黑等醒目方式提示,仅为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因此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法院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财险公司支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张连学律师在处理上述案件时,围绕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展开分析,结合法学规定与案件细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其专业性也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