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济南,如果您正遭遇合同纠纷的困扰,那么张连学律师会是您可靠的法律帮手。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 2010 年踏入律师执业之路后,便在法律领域深耕细作。他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使他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在多年的职业生涯中,他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办案经验。如今,他已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是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聚焦于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来,他主办的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他不仅拥有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还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尤其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其擅长领域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下面为您介绍张连学律师经办的经典案例。
原告殷某(被保险人)的父亲为其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后来殷某被确诊为 Ⅰ 型糖尿病,并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了 180 天。然而,保险条款中的“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了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还额外设置了三项附加条件,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中一项才会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以殷某未达到这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赔,殷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
重疾条款中,在确诊 Ⅰ 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Ⅰ 型糖尿病在医学上属于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并且殷某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的条件。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际上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 Ⅰ 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有 90 天等待期,且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的轻症,出险时间落在了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并退还了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在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也没有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实际上并未查看。并且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只是以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所以,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如果您在山东济南遇到合同纠纷问题,不妨考虑张连学律师,他会凭借自己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